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实习生 张晨茜 北京报道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9月6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因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与上海锋之行汽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知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现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
悬赏公告中表明,此次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及利息,悬赏金则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到位金额的15%支付。若执行到位,这一悬赏金额将高达3000万。
悬赏公告的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书中表明,2018年4月13日,中关村银行与锋之行公司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中关村银行向锋之行公司提供2亿元贷款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日,中关村银行与借款人锋之行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关村银行向锋之行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亿元,用于补充集团公司的营运资金,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执行利率8%。
双方签订合同后,自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8月9日中关村银行分七笔向锋之行公司放款共计20000万元。但锋之行公司从未就《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向中关村银行偿还过任何本金并且锋之行公司从2018年12月21日开始欠付利息。
期间,除了中关村银行与锋之行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还涉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质押以及保证合同,具体为中关村银行与鼎诚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在2.5亿元范围内提供质押担保责任,截止判决前鼎诚公司提供的质押资产为94738402.25元,仍未向中关村银行提供足额担保的资产。
知闲公司、合治公司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分别与中关村银行签订的1号、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号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期间内为债务人锋之行公司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本金的最高金额为2亿元。2号《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与1号《保证合同》一致。
自融资方欠息后,中关村银行便根据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于2019年3月份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等起诉到了法院。
据了解,中关村银行曾向锋之行公司了解本案质押资产情况,并进行债权催收工作,锋之行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向中关村银行回复电子邮件中表示鼎诚公司在与中关村银行签订《质押合同》时,因事出紧急,质押财产笔数过多,存在清点失误,该笔本金125万元的应收账款已消灭。但中关村银行表示,不同意鼎诚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置换。
法院认为,中关村银行与锋之行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中关村银行与鼎诚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以及办理的质押登记,中关村银行与知闲公司、合治公司分别签订的1号、2号《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根据最终判决结果显示,锋之行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中关村银行借款本金余额20000万元,并支付贷款期内欠付的利息124.44万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和复利。除此之外,锋之行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中关村银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348718.77元;鼎诚公司需补足质押的应收账款本金125万元;知闲公司、合治公司需对锋之行公司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在承认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锋之行公司追偿。案件受理104.8万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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